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单位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委成立由委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委属单位为成员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体改科,承担组织编制《阜阳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阜阳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阜阳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公开途径
第五条 主动公开途径
凡属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及时主动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途径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我委提出申请。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按照职能分工,由科室或委属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的科室或委属单位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科室或委属单位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给予说明,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由各科室、委属单位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相关信息公开目录。
(一)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上级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单位简介、领导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准、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情况;
(七)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八)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二)机关内部正在讨论或审议中的政策及人事任免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九条 对外公开信息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阜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
(六)其他公开形式
对内公开形式可因需设定。
第六章 公开流程
第十条 主动公开流程
(一)起草人员拟制公文(通知类)或信息时,必须按照《保密法》、《市发展改革委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审定。涉密公文、信息,不得公开。
(二)如果拟制的公文或信息不涉密,由起草人员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科室负责人须对能否公开进行严格把关,在信息公开审批表上提出公开意见,报分管主任签字核准。
(三)经分管主任签字后,将拟公开的公文或信息连同信息公开审批表交信息员。
(四)对于符合公开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的公文或信息,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以阜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为主)。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流程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阜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名称、号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信息员收集申请信息,转交有关科室或委属单位。
(三)按照职能分工,有关科室或委属单位受理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作出更改、补充。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申请的科室或委属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申请受理科室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科室予以更正。
第七章 考核、监督、奖惩
第十二条 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公开信息每月两条以上。
第十三条 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各科室、委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委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各科室、委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信息起草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或者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科室、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